SDOP(Streamlined Domestic Offshore Procedures,簡化國內離岸程序)是 IRS 為「非故意」漏報海外收入及帳戶的美國居民而設的官方補救途徑:補交 3 年修訂稅表及 6 年 FBAR,就相關海外資產的最高合計價值繳付 5% 罰款,並以 Form 14654 簽署非故意聲明,便可全面合規。居於海外並符合非居留測試者,可改用 SFOP — 罰款為

SDOP 是什麼?

SDOP 是 IRS 簡化申報合規程序(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)的其中一條途徑,專為「因誠實錯誤或不知情」而漏報海外帳戶及收入的納稅人而設,適用於居於美國的人士。另一條途徑 — 簡化海外離岸程序(SFOP)— 則適用於符合非居留測試的人士,並且完全沒有離岸罰款。對移民而言,這是把過去多年「不知道要報」的問題一次過解決的正式渠道。

誰合資格?

使用 SDOP,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:

  • 過去曾漏報海外帳戶的收入、漏交 FBAR 或其他必須提交的資訊申報表
  • 能夠聲明有關漏報屬非故意(non-willful)— 即出於疏忽、無心之失或真誠的誤解,而非蓄意隱瞞
  • 持有有效的納稅人識別號碼(如 SSN 或 ITIN)
  • 目前被 IRS 審查或刑事調查

如果事實情況指向故意隱瞞,SDOP 便不是正確的工具 — 錯誤地簽署非故意聲明反而會製造真正的法律風險。故意個案一般循 IRS 自願披露計劃(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)處理,並通常需要稅務律師參與。因此,誠實的資格評估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第一步,我們會在開展任何工作之前先做這一步,並坦白告訴您 SDOP 是否適合。

需要提交什麼?

一份完整的 SDOP 申請包含三個部分:

  1. 3 年修訂或補交的稅表(Form 1040-X)— 就最近三個已過期限的年度,補報先前遺漏的海外收入(例如香港的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出售資產收益),並適用可用的海外稅收抵免或豁免
  2. 6 年 FBAR(FinCEN Form 114)— 就過去六年中每一個本應申報而未報的年度,以電子方式補交
  3. Form 14654 非故意聲明 — 包括一份解釋您具體情況的事實陳述,在偽證罪罰則下簽署

5% 罰款如何計算?

SDOP 只設一項 5% 雜項離岸罰款:以 6 年 FBAR 期間內,須納入計算的海外金融資產「年終合計價值」最高的一年為基數,乘以 5%。它不是按您的收入計算,也不會逐個帳戶、逐年疊加 — 是單一一筆罰款。符合非居留測試而改用 SFOP 的人士,更可完全豁免此罰款。

Form 14654 事實陳述是成敗關鍵

大部分申請的成敗,取決於 Form 14654 中的事實陳述:它必須清晰、一致地交代為何當年沒有申報 — 包括時間線、當時的認知與具體情況,並與補交的稅表互相吻合。「我唔記得咗」並不足夠。由於聲明是在偽證罪罰則下簽署,虛假陳述本身可招致嚴重後果 — 所以事實必須小心整理及鋪陳,這正是專業協助最有價值的地方。

各補救途徑比較

途徑適用對象罰款
SDOP非故意漏報、居於美國相關資產最高合計價值的 5%
SFOP非故意漏報、符合非居留測試0%
逾期 FBAR 程序只漏 FBAR,收入已如實申報一般無罰款
自願披露(VDP)屬故意、有刑事風險較高,按個案而定

香港移民最常見的情況 — 程序仍然開放嗎?

我們最常協助的,正是這幾類情況:移民美國時保留了香港的銀行戶口與強積金、繼承了香港親人的帳戶或資產、或多年來真心不知道美國要求申報全球收入及海外帳戶。SDOP 正是為這類「非故意」情況而設。

截至 2026 年,簡化程序仍然開放,但 IRS 一直保留隨時修改或終止的權利;而且一旦 IRS 主動接觸您,便即時失去資格。及早主動處理,幾乎永遠是結果較好的一邊。

本文為一般教育資訊,並非針對您個別情況的稅務意見。稅務法規時有變動,個別情況各異;採取任何行動前,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