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DOP 是什麼?
SDOP 是 IRS 簡化申報合規程序(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)的其中一條途徑,專為「因誠實錯誤或不知情」而漏報海外帳戶及收入的納稅人而設,適用於居於美國的人士。另一條途徑 — 簡化海外離岸程序(SFOP)— 則適用於符合非居留測試的人士,並且完全沒有離岸罰款。對移民而言,這是把過去多年「不知道要報」的問題一次過解決的正式渠道。
誰合資格?
使用 SDOP,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:
- 過去曾漏報海外帳戶的收入、漏交 FBAR 或其他必須提交的資訊申報表
- 能夠聲明有關漏報屬非故意(non-willful)— 即出於疏忽、無心之失或真誠的誤解,而非蓄意隱瞞
- 持有有效的納稅人識別號碼(如 SSN 或 ITIN)
- 目前未被 IRS 審查或刑事調查
如果事實情況指向故意隱瞞,SDOP 便不是正確的工具 — 錯誤地簽署非故意聲明反而會製造真正的法律風險。故意個案一般循 IRS 自願披露計劃(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)處理,並通常需要稅務律師參與。因此,誠實的資格評估是整個過程最重要的第一步,我們會在開展任何工作之前先做這一步,並坦白告訴您 SDOP 是否適合。
需要提交什麼?
一份完整的 SDOP 申請包含三個部分:
- 3 年修訂或補交的稅表(Form 1040-X)— 就最近三個已過期限的年度,補報先前遺漏的海外收入(例如香港的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出售資產收益),並適用可用的海外稅收抵免或豁免
- 6 年 FBAR(FinCEN Form 114)— 就過去六年中每一個本應申報而未報的年度,以電子方式補交
- Form 14654 非故意聲明 — 包括一份解釋您具體情況的事實陳述,在偽證罪罰則下簽署
5% 罰款如何計算?
SDOP 只設一項 5% 雜項離岸罰款:以 6 年 FBAR 期間內,須納入計算的海外金融資產「年終合計價值」最高的一年為基數,乘以 5%。它不是按您的收入計算,也不會逐個帳戶、逐年疊加 — 是單一一筆罰款。符合非居留測試而改用 SFOP 的人士,更可完全豁免此罰款。
Form 14654 事實陳述是成敗關鍵
大部分申請的成敗,取決於 Form 14654 中的事實陳述:它必須清晰、一致地交代為何當年沒有申報 — 包括時間線、當時的認知與具體情況,並與補交的稅表互相吻合。「我唔記得咗」並不足夠。由於聲明是在偽證罪罰則下簽署,虛假陳述本身可招致嚴重後果 — 所以事實必須小心整理及鋪陳,這正是專業協助最有價值的地方。
各補救途徑比較
| 途徑 | 適用對象 | 罰款 |
|---|---|---|
| SDOP | 非故意漏報、居於美國 | 相關資產最高合計價值的 5% |
| SFOP | 非故意漏報、符合非居留測試 | 0% |
| 逾期 FBAR 程序 | 只漏 FBAR,收入已如實申報 | 一般無罰款 |
| 自願披露(VDP) | 屬故意、有刑事風險 | 較高,按個案而定 |
香港移民最常見的情況 — 程序仍然開放嗎?
我們最常協助的,正是這幾類情況:移民美國時保留了香港的銀行戶口與強積金、繼承了香港親人的帳戶或資產、或多年來真心不知道美國要求申報全球收入及海外帳戶。SDOP 正是為這類「非故意」情況而設。
截至 2026 年,簡化程序仍然開放,但 IRS 一直保留隨時修改或終止的權利;而且一旦 IRS 主動接觸您,便即時失去資格。及早主動處理,幾乎永遠是結果較好的一邊。
主要參考資料
本文為一般教育資訊,並非針對您個別情況的稅務意見。稅務法規時有變動,個別情況各異;採取任何行動前,請諮詢合資格的稅務專業人士。